(伍先彪律师长沙执业案例选)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轻判案辩护实录
一、案情简介
刘某、游某和王某、杜某两对朋友互不相识,无冤无仇。2010年7月18日晚23时50分左右在宁乡县步行街广场偶遇。被害人王某和本案中证人杜某对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和另案处理的游某先行发难,“看什么看”,“肢体晃动,还说,要办事就快点啊,我等不得了啊。”此时的刘某刚挂掉手机通话,被冲上来的王某和杜某扇耳光。刘某平白无故的遇到这种突发状况,本能的从裤袋里拿刀刺向对方,以此吓退王某和杜某。把握不当,导致王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律师的辩护观点
1、案件的客观事实表明,由于被害人寻衅滋事并动手打人的不法行为,导致被告人防卫过当。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事后积极补偿被害人的安葬等费用28000元。根据被告人刘某的防卫过当、立功表现、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偶犯、初犯等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下量刑。
三、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较大过错,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
四、案件总结
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被害人王某半夜里上身赤膀,下身牛仔裤,偶遇路人,竟然挑起事端、寻衅滋事,并且在刘某接听手机电话的同时,出口就是:“要搞就快点,我过不得哒!”刘某刚挂完手机,就遭被害人拳脚攻击。刘某的反击行为完全符合法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只不过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死亡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只认定了受害人有较大过错, 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对防卫过当的辩护观点末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