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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香律师
吴晓香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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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债务2019-11-06|人阅读

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咨询内容:

最近有一起咨询很有意思,AB借款,写了个借条,借条上写明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A借款期限到期不能还款,时隔一年半后B找到A的朋友C在原有借条的下方以保证人名义签了个字,并注明实际签字的日期,B随后立即向法院AC

问题:

请问C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个案子有点突破正常借贷思维习惯,一般情况下是保证人在借款的同时进行保证,而本案的保证人是在借款履行期到期未还的情况下进行保证。

律师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保证人签字行为所潜藏的意思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在债务人一直未还款的状态下我愿意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只要不超过签字之日起半年的保证期间,承担责任就变得理所当然。这种观点是一种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法律推定,感觉很有道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

1.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这就意味着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是否超过保证期间?那么首先需确定:双方是否约定保证期间。而本案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所以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本案的主债务履行期早已届满,C签字时已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的6个月。所以本案保证为无效保证。

2.既然第一种观点说的很有道理,那么在法律层面是否存在问题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33条可以让我们更好的理解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具体为: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保证期间确实是需要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保证人事后签字保证的时间起算。

本案债权人在债务逾期时未与债务人形成新的履行期约定,所以笔者认为仍应适用原来的履行期,所以时隔一年半之后的保证应为无效保证。

律师建议: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如果保证人是在履行期届满后的半年内签字,则为有效保证。同时法律已规定了最长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均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所以如果要形成有效的保证,建议可以在上述借条上注明保证期间为二年,以便更好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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