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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志宏律师
骆志宏律师
广东-深圳
主任律师

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的几点参考

离婚2015-12-31|人阅读

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的几点参考

鉴于人们越来越追求丰富、且有品质的生活,同样高质量、高品味的婚姻生活成了现在越来越多人的追求和选择。而在选择结束双方的婚姻状态时,最主要的、最为敏感的就是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其中以房产的分割尤为重要和突出。作为专业的从事婚姻纠纷的律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多年从事婚姻诉讼的实践经验,提醒大家在进行房产分割时需要结合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综合考虑,而不是简单的得出结论是或不是。

一、 首先要考虑的产权部门的登记。

因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则谁就是该房所有权人,就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在离婚时,如果产权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则该房屋就应该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也许有人要说这房子是父母买的,是他们买了给小夫妻用的,所以登记在他们名下,但即便真的如此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法律上会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共同赠与。

二、其次要考虑的是购买的时间。

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就是根据购买房屋的时间与进行结婚登记的时间进行比较后确定的,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如果是婚前财产则永远是婚前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一定要区别是婚前财产还是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婚后财产。两者的不同认定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三、房屋是否有贷款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现在的房屋价值越来越高,很多几年前购买的房产在经过短短几年后房价翻了好几倍,房屋的增值部分无疑成为了离婚时双方争执的焦点。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事实,则该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共同还贷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可以一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考虑。 四、婚内是否有过错,及适当照顾妇女和孩子利益的行为,会成为法院审理时考虑的内容。

在婚姻亮起红灯时,会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借口。所谓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千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婚内有过错则法律明确规定在财产的分配上有过错的一方要少分甚至是不分。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有一套房产,双方的条件相当则这就会成为法院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样,如果双方均没有其它的房产,而孩子的跟随哪方生活,法院原则上从保障孩子的生活和居住条件,保障其健康地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所以在房产的分配上会有一定的指向。以上几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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