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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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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内财产协议

离婚2013-06-13|人阅读

婚前、婚内财产协议

——婚姻的保险单

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他已经成了几个世纪积淀的产物。西方国家一直在使用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已经普及到了平民百姓家庭,从观念上没有太大障碍,特别是未婚男女双方财富悬殊、感情基础不稳定时,协议更有着实际的用途。

一、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升高,据统计,2010年全国主要城市平均离婚率高达34.1%,这就意味着在这些主要城市里,当年每100对登记结婚的夫妻中就有34对离婚的。2011年第一季度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当季度,我国46.5万对夫妻劳燕分飞,办理了离婚手续,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

随着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出现,大大减少了新婚夫妻对离婚的担忧和处理婚姻财产的难度。其实签订财产协议是为了防止离婚纠纷的出现,这就如同给婚姻买了份保险,是一份意外的保障,正所谓书到用时方恨少,讲得也是这个道理。如果婚姻是稳定的,这个协议就没有使用的必要,但当婚姻出现问题时,这份保障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为维系婚姻的稳定、明确婚姻双方权利义务、细化婚姻期间债务承担及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必将大大节省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诉讼成本。

二、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条件。也就是说,只要财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违反国家强制规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三、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范围

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一般主要包括: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定、婚前个人财产的赠与、婚后财产的归属、婚后债务的承担、家庭开支的承担、双方父母的赡养、夫妻忠诚义务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的处理等内容。

四、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适用人群

1、婚姻一方为港、台及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大陆居民。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在于不同的地域、国家文化背景差异。事实上在国外签署一份协议是非常普遍的,在他们看来没有这份协议结婚成了没有保障的事。

2、一见钟情而闪婚的人群。由于一见钟情,坠入爱河往往感情浓烈炽热,但客观上彼此之间了解较少,在性格、生活习惯方面还没有做好必要的适应或磨合,婚姻往往容易出现危机。

3、男女双方年龄较大,迫于压力结婚,感情基础较弱。此种情形下,男女双方或一方会比较理性,希望通过协议约定规划婚后生活,同时也为婚姻的持续增加一道保障。

4、男女双方财产数量悬殊。个人财产优势一方保护自己财产意识强烈,而通过财产协议可以满足此需求。

5、家族企业老板或继承人的婚姻。结婚不单单是两个人的事情,常常涉及到整个家庭的利益。家族企业老板或继承人的婚姻更是涉及到整个家族的利益,婚姻的成败同家族生意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有合作关系的生意伙伴,同样不愿意对方的婚姻给自己的生意造成任何影响或存在潜在的风险。

6、婚姻一方为再婚或双方为再婚。这种人在前一次婚姻中受到了打击,前一次婚姻阴影在没有一纸协议的保护下挥之不去,为了防患未然,他们的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也就应运而生了。

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马玥律师

20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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