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未还给本人法院判决返还借款
债权债务2015-12-01|人阅读
借条到期,刘先生向出借人的女儿转账20万元,以为成功还款,哪知时隔4年,刘先生却被起诉要求履行借条按时还款,原来出借人的女儿并未将刘先生还款的20万元支付给她的父亲。刘先生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将出借人的女儿王某告上法庭,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立即返还刘先生20万元本金及利息。 2011年,刘先生找王先生借款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一个月以后,刘先生根据王先生的要求将20万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到王先生的女儿账户,用于偿还王先生的借款。 2015年5月13日,刘先生收到起诉状,王先生要求刘先生偿还4年前借给刘先生的20万元,刘先生才恍然大悟,原来当时转账的20万元,王先生的女儿并没有给他的父亲。 王先生的女儿却说,4年前她收到的20万元,以为是刘先生在她那里拿钢材的货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王某的父亲将刘先生告上法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书载明“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1月5日,借款人刘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2011年2月1日,刘先生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卡向户名王某(即是王先生的女儿)转账支付200000元。王某承认,其确实收到刘先生20万元转账,但该笔款项是王某与刘先生的其他经济往来账,与刘先生和其父亲之间的借款无任何关联。据此,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先生认为其已通过王先生的女儿转账还款,但王某予以否认,认为是其他经济往来,刘先生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遂判决:刘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王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15年5月13日起……利息。” 另外法院还审理查明,刘先生并未向王某借过款。王某在庭审中自述自2008年至今一直在其父亲王先生钢材公司担任财务和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先生打给王某的20万元,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刘先生主张王某取得的诉讼争议款项系不当得利,其作为该20万元的持有控制方 ,应当证明其转款原因从而收款方构成不当得利。从审理查明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经载明刘先生转款给王某时,其认为该款项是归还王某父亲的借款。同时刘先生借款为2011年1月5日,向王某转款的时间为2011年2月1日,时间先后有序,且金额均为20万元,同时王某在其父亲公司做财务,刘先生对其转款的原因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说明。王某称该转款是个人将钢材卖给刘先生的钢材款,但是王某无买卖合同、出货单、送货单、会计凭证等,无任何证据证明其钢材买卖的事实。刘先生在2011年2月1日的转款目的并未达到,而王某亦未举证证明其收受该笔款项的合法原因,应当返还,同时还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孳息既是应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返还利息,利息时间自2011年2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时止。 法官提醒,归还借款应将钱直接交给出借人,并取回借条或由出借人出具还款证明,如果出借人要求将钱归还到他人账户,也最好让出借人出具书面的指示材料等作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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