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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静律师
罗静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盗窃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4-11-13|人阅读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本律师开庭前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告的供述,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吴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极好,具有悔罪表现。

坦白从宽正是对我国刑事政策的自觉遵守。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怀着赎罪的心态,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事实等其他推卸责任、逃避刑罚的行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量刑的基本方法”关于“对于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结合本案庭审的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据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因酒后一时糊涂迫于生活压力,盗取隔壁家的财物,这与有组织、有预谋的盗窃行为有较大区别。

被告人从小生活在单亲家庭中,家中母亲年老多病,生活十分困苦。被告人酒后回家见被害人家中房门大开,面对这次偶然发现的没有设防的金钱诱惑,被告人没能经受住考验,偷盗了邻居家中的财物,犯下了令他至今后悔莫及的错误。尽管被告行为确实错误,但其与那些惯偷相比,主观恶性小和社会危害性明显小很多。

从本案的犯罪后果来看,本案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窃取了财物,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同时,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立即退赔了全部财产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因而,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予以充分考虑。

同时,在本案中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吴某某之所以犯罪行为能顺利实施,与受害人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对财物妥善保管的安全防范意识有着很大的关系。如果本案的受害人在睡觉时能关闭家中大门,被告人就根本没有可乘之机。根据刑法的相关理论,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3、被告人及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财物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刑事谅解,表示愿意原谅被告人的行为,并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羁押后,其家属在家境窘迫的情况下仍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所有的财产损失,并亦取得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之规定,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同时,在案发后受害人了解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和犯罪动机后,对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表示动容,主动出具谅解书,恳请法庭能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又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能够辩护人恳请法院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罗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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