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节约排放企业的交易成本。假如一家企业今年有富裕的排放权,可以通过排放权市场交易获利。明年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急需排放权,又必须从排放权市场购买排放权。如果明年排放权的支付价格高于当年排放权的出售价格的话,无疑增加了该企业的交易成本,还不如允许该企业保有富裕排放权留在明年使用的制度设计更富有效率。 二是有利于避免排放权价格的过度波动。作为市场机制之一,排放权的交易受到供给需求的影响。在供给大于需求的市场条件下,如果禁止企业存储排放权,则会导致排放权价格的急剧下跌,出现排放权价格的过度波动,不利于排放权市场的发展。排放权的存储有效地增强了排放权市场的深度和流动性。 三是激励企业尽早地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在排放权作为财富并可存储的条件下,企业会得到更大的经济激励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3] 因此,我国排放权市场应当吸纳这一做法,在法律制度中确定排放权存储的合法性。 (二)排放权的借贷 如果允许排放权存储的话,那么排放权可否像银行的贷款那样可以由排放企业借贷(borrowing)?这就是排放权的信用消费问题。相比较排放权的存储,排放权的借贷具有诸多消极性影响:一是会导致有关部门不能很好地评价碳信用的价值;二是会加大排放企业的逆向选择,不良企业或者将要破产的企业比健康运营的企业更倾向于借贷排放权;三是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借贷排放权的企业极易游说政府部门降低减排的标准,从而使他们借贷排放权的债务减少或者取消;四是延缓了企业积极采取节能减排的冲动[4]。因此,对排放权的借贷应进行必要的规制。 新西兰排放交易计划是禁止排放权存储的。欧盟排放权交易计划在有限的条件下允许排放权的借贷。美国的立法案在严格的条件下才允许排放企业借贷排放权。2007年美国国会审议的《气候管理与创新法案》(Climate Stewardship and Innovation Act)中规定,排放企业可以借贷排放指标,但不得超过25%,其利率为10%。同年审议的《美国气候安全法案》(America’s Climate Security Act of 2007)对排放权的存储也加以限制,借贷额不得超过总信用额度的15%[5]。我国排放权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为了激励企业节能减排的行为,在法律制度中应当禁止排放权的借贷。 (三)排放权交易的调控 排放权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调控。政府进行调控的第一种方式是设定排放权初始分配拍卖最低价(auction reserve price)。排放权分配方式主要有无偿分配和有偿拍卖两种方式。在排放权市场发展的初期主要是根据历史排放水平无偿分配排放配额(祖父条款),以后通过拍卖方式分配排放配额的比重会越来越大。为了确保从经济上激励排放主体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政府必须提供排放权价格的支持机制。因此在排放权配额拍卖分配时应当确定拍卖的最低价。当低于最低价格时,竞拍人不能获得排放权配额。政府调控第二种方式是设定排放权交易的最低价(price floor)和最高价(price ceiling)。最低价和最高价的设定一方面有利于避免排放权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维护排放权价格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为排放权交易设置了障碍,在给排放权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应持谨慎态度。政府调控的第三种方式是政府部门进行排放权的储备。在排放权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排放企业有可能不能通过排放权交易市场获得发展所需排放权指标,企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项目不能得到有效支持。另外,排放企业在获得排放权指标后有可能破产倒闭或者退出市场,该企业已经获得排放权无法在排放权市场出售时,则需要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储备机构进行调控。有关部门可以向符合产业发展要求而又无法获得排放权的企业提供排放权,同时向出售排放权困难的企业进行排放权收购,从而有效地进行排放权调控,也为排放企业存储排放权提供场所和服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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