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男)与李某(女)离婚,五岁的婚生子判给王某,李某有探视权,但王某一直不让李某探视,李某有哪些救济途径?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因此,在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要的救济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双方应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当双方无法就诸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提起诉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效力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是强制执行的标的不是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无故拒绝一方探望子女的当事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律师认为:李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如王某不配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