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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律师
刘敏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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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缺位”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2019-10-03|人阅读

一、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

狭义上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广义上的实际控制人,是指只要能对公司形成支配,就应当被认为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缺位后的法律问题

实际控制人的缺失会导致诸多问题。

第一,不利于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稳定。控制关系明确的公司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往往更加稳定。

第二,难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实际控制人缺失,股东们往往会抱着搭便车的心态,把公司发展寄希望于他人,单个股东没有积极性,因此难以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第三,不利于做决策。如果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各股东会对公司决策表达不同意见,公司往往因此错失重要战略机遇。

三、实际控制人缺位问题的解决

第一,投票权委托。投票权委托是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

例如,京东的招股书披露,在京东发行上市前,就能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刘强东行使。

第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第三,搭建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平台里面。让这个平台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同时让创始人或其名下的公司担任GP,控制整个持股平台,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

第四,AB股制度。AB股制度也叫双重股权结构或二元股权结构,实际上就是同股不同权制度。有些公司创业团队为了实现控制权,可以一股多票。

第五,一票否决权,在股东协议中可以约定,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某股东同意表决,绝不允许通过。这样,虽然创始人之间股权较为平均,但对于某个对特定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而言,能够对某些事情起到反向控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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