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一物二卖?
答:一物二卖,习惯上称之为一女二嫁,即一个姑娘找了两个婆家,通常体现为物品所有权人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两份买卖合同。一物多卖的以此类推。
二、一物二卖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答:如何认定两份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妥善解决一物二卖问题的关键所在。若认定有效,则未能取得标的物的相对方可以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违约及赔偿责任;若认定无效,则未能取得标的物的相对方仅能要求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必须有实际损失的发生,无损失,则不得要求赔偿。总体原则是:只要买卖合同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就应当依法认定两份买卖合同均是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三、一物二卖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一)第一项原则:物权优于债权原则。根据《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原则,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物权对标的物拥有的是一种既得权,而债权对标的物拥有的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一方已经取得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于另一方予以保护。
(二)第二项原则:争议前合法占有的在先原则。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占有权是物权的核心,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为《物权法》予以保护。因此,在双方均未取得标的物的物权,但一方已经于纠纷发生之前,对标的物存在合法占有的,应当优先于另一方予以保护。
(三)第三项原则:履行在先原则。即在双方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也未对标的物进行合法占有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履行在先的一方,如交付定金、支付转让价款等。
(四)第四项原则:签订在先原则。即在双方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也未对标的物进行合法占有,也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签署在先的买卖合同一方。此时,基于对一物二卖核心问题的理解,另一方可以依据生效的买卖合同追究出卖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