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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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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代理词

专利法2013-11-28|人阅读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代理词

案件编号:5W1***

专 利 号:ZL2*********

专利名称:钢琴盖板缓慢降落式阻尼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号ZL2*********,专利名称为“钢琴盖板缓慢降落式阻尼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称本案专利)是专利权人多年心血的积累,为了研制本案专利,权利人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反复的改进,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最终设计出了本案专利,并依法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本案专利说明书对本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同时本案专利通过市场的实际检验,完全达到了发明目的,解决了现有技术的不足,与现有技术相比明显具有实质性的特点与进步,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现代理人就请求人桐庐一航缓降器研制有限公司就本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组酌情考虑:

一、本案专利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不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首先,请求人认为“本案专利公开不充分,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能实现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也不能解决背景技术中所存在的问题”,被请求人认为,这是请求人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解上存在偏差。

《专利法》第26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3款的规定,关键在于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能否再现实用新型,即再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再现实用新型强调的是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之间的相互适应性,即技术方案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要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所谓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既不限于实用新型在某一方面的效果比现有技术的效果好,也不要求实用新型在所有方面的效果均要优于现有技术,如果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即使其技术效果仅基本上达到而未优于现有技术的水平,也应认为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那么,说明书也是符合《专利法》第263款的规定的。

在本案中,请求人所认为的“说明书没有说明使用了什么材料、不能实现发明目的、不能解决背景技术中所存在的问题”,这并不是判断本案专利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是否清楚、完整的依据。在本案中,材料不同并不能带来本案专利产品在形状、构造或其结合上的不同,从而并不影响本案专利说明书的公开充分与否。而应当以本领域所属技术人员能否依据说明书再现本案专利作为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标准。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完全能够依据说明书对本案专利的描述,从而实现本案专利的技术内容。同时,本案专利通过对转轴的特殊设计是完全可以使得产品的阻尼效果进一步提高,进而解决了背景技术中所存在的问题。

其次,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充分的说明了转轴2的具体结构。

请求人在没有充分理解本案专利说明书的情况下,错误的认为本案专利说明书未充分说明转轴2的具体结构,明显存在主观、片面而且错误的认识。同时请求人也忽略了说明书附图在对专利结构的说明上所起的作用,众所周知,图纸是工程师的语言,当描述或者制造一件产品时,图纸是至关重要的技术文件。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图纸表述的技术方案往往比文字要清楚易懂。对一具体技术特征或者零件是否完整的被表述,至少要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该零件本身的结构是否作了完整的描述,使阅读者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清楚地知道该零件的结构;二是该零件与其他零件的连接关系是否作了完整的描述,使阅读者通过阅读说明书能清楚知道该零件与其他零件的连接关系和其所处的位置。因此,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书面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本案专利说明书第1页对转轴2的描述是:“轴壳和在轴壳中间安置的转轴”、“所述转轴是一非圆柱形轴,在转轴上设有一纵向凸筋。”。说明书第2页对转轴2的描述是“转轴2是一非圆柱形轴,即不是通体圆柱形的轴,可与轴壳内壁的纵向内筋11相配合。”、“转轴是一个类似于椭圆柱体的非圆柱形轴”。同时,说明书附图2更是清楚、完整的描述了转轴2的具体结构,充分的公开了转轴2的具体结构以及转轴与其他零件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因此,说明书及附图对转轴2的具体结构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不存在转轴2不能按照具体实施例来完成工作过程的问题。

再次,转轴2完全能够实现与钢琴盖板的连接。

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第二部分认为转轴2不能实现与钢琴盖板的连接,但是在请求书第三部分却引用附件1、附件2来证明转轴伸出轴壳的轴端与钢琴盖板连接的技术已经被上述两项专利公开,以此来否定本案专利的创造性,在同一份专利无效申请书中却存在对同一技术特征完全自相矛盾的结论。退一步讲,如果转轴2与钢琴盖板的连接已经被请求人所引用的上述两项专利所公开。那么,从法律上讲,此连接技术是申请日之前可以为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知晓的内容。请求人所谓的转轴2能够实现与钢琴盖板连接的技术方案部分,实际上属于现有技术,其“充分公开”的义务则可被视为已经履行。因此,请求人认为的转轴2与钢琴盖板连接无法实现不能成立,该连接技术已经被充分公开。

最后,本案专利说明书对移动门3的说明是清楚、完整的。通过说明书对移动门3的描述,完全可以再现移动门3的形状、构造。对于移动门起到关闭和开启的阻尼的转换作用是如何实现的,在说明书中也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即是在转轴的旋转和阻尼油的作用下实现移动门的关闭与转换。因此,本案专利说明书对移动门3的说明是清楚、完整的,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通过说明书实现,不存在请求人所谓的不能实现的问题。

综上,本案专利的说明书对本案专利的说明是清楚、完整的,对专利的公开也是充分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通过常规设计范围内的努力,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案专利说明书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二、与现有技术相对比,本案专利具有创造性。

无效宣告请求人简单的以本案专利与所谓的对比专利的各个零件名称、数量的强行拼凑,且完全不考虑各零件在形状、构造、功能上的重大差异以及各零件在组合后所展现出的比现有技术更为优越的效果,就错误的认为本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是完全没有任何依据的,也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案专利与附件1发明专利对比,本案专利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转轴形状完全不同。附件1发明专利的轴124为一圆柱形轴。本案专利的转轴2为一非圆柱形轴,即不是通体圆柱形的轴,且转轴是一个类似椭圆柱体的非圆柱形轴,是由两个不同半径的圆弧面组合而成。

2、纵向凸筋形状完全不同。附件1发明专利支承突起126的截面为圆形,其作用是使运动阀127绕支承突起旋转,从而使运动阀123实现阻尼与否的效果,虽然附件1发明专利对支承突起126的截面描述称可以是矩形,但是矩形的支承突起是无法实现与运动阀123钩部圆弧形内端套在支承突起上的目的,矩形的支承突起也是无法实现运动阀127绕支承突起126转动的,从而也不能使运动阀127实现阻尼与否的作用。因此,矩形截面支承突起未充分公开。本案专利的纵向凸筋21为梯形,移动门3是沿纵向凸筋21顶部左右移动以达到移动门3的开启与关闭,进而形成阻尼与否。

3、移动门形状完全不同。附件1发明专利的运动阀127结构与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止回阀12的形状完全一致,运动阀127由后部和钩部组成,钩部的内端套在支承突起126上,使运动阀127可以在支承突起126上转动。本案专利的移动门3成扇形状,移动门3在纵向凸筋21一侧上设有一纵向槽,使得纵向凸筋21顶部能够嵌入移动门3,在纵向槽的二个槽边中的一个槽边开有横槽;移动门3的左右移动起到关闭和开启阻尼的转换作用。因此,两项专利的移动门的形状、运动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4、转轴与纵向内筋之间的配合间隙完全不同。附件1发明专利的轴124无论旋转到什么角度,其窄小间隙130的尺寸始终保持相同的间隙尺寸,窄小间隙130不会因轴的转动导致该窄小间隙130的尺寸发生变化。本案专利中纵向内筋11与转轴2的间隙尺寸是随着转轴2的转动角度不同而产生差别,当纵向内筋11的内圆面与转轴2上半径较小的圆形面配合时纵向内筋11与转轴2的间隙尺寸最大,使得阻尼油迅速涌出,在轴壳1内形成一整个油腔,当移动门3打开时起到不形成阻尼的作用;当纵向内筋11的内圆面与转轴2上半径较大的圆形面配合时纵向内筋与转轴2的间隙尺寸最小,将轴壳分割成两个不同的油腔,其中一个油腔为“只有较小间隙的封闭油腔”,当移动门3关闭时起到阻尼的作用。

5、纵向内筋所起作用不同。附件1发明专利叶片123a的作用仅仅是限制轴124的旋转角度,没有其他作用。本案专利纵向内筋11不仅起到限制转轴2旋转的角度,同时当纵向内筋11与转轴2不同半径的圆柱面相配合时也起到分割、或不分割轴壳1内油腔的作用。

6、实现阻尼方式不同。附件1发明专利在运动阀127做顺时针旋转时产生阻尼作用,在运动阀127做逆时针转动时不产生阻尼作用,其阻尼作用完全仅仅依靠运动阀127的旋转来实现。本案专利的阻尼作用是依靠转轴2逆时针旋转,当转轴2较大半径的圆形面与纵向内筋11的内圆面配合时将轴壳1内油腔分割成两个油腔,其中一个为只有较小间隙的封闭油腔,移动门3受阻尼油推动而关闭时形成阻尼。转轴2顺时针旋转时,转轴2较大半径的圆形面与纵向内筋11的内圆开始完全脱离配合时,纵向内筋11内圆面完全与转轴2的较小半径圆形面配合时轴壳1内形成一个完全畅通的油腔,移动门3受阻尼油推动打开时从而不形成阻尼。

7、附件1发明专利在说明书中所公开的油为非压缓冲油213Z,并举例说是例如润滑油,而润滑油存在多种类型,属于公开不充分,本案专利明确采用的油为阻尼油。因此,两项专利所使用的油为两种不同功能的油品。

(二)本案专利与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对比,本案专利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转轴形状完全不同。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的转芯7为一圆柱轴,在轴芯中部开有圆弧形泻油孔13。本案专利的转轴2为一非圆柱形轴由两个不同周长、不同半径的同心圆弧面组合而成。因此,本案专利转轴2与实用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的轴芯7的形状完全不同。

2、纵向凸筋形状、构造完全不同。(如请求人所述,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的纵向凸筋未予以公开。)将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的半圆体轴筋11的形状、构造、作用与附件1发明专利的支承突起126形状、构造、作用进行对比,两者的形状、构造、作用完全相同。如前所述,附件1发明专利的支承突起126形状、构造、作用与本案专利纵向凸筋21的形状、构造、作用完全不同。因此,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的半圆体轴筋11的形状、构造、作用与本案专利纵向凸筋21的形状、构造、作用完全不同,在此不再赘述。

3、移动门形状完全不同。将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的止回阀12的形状、作用与附件1发明专利运动阀127的形状、作用对比,两者的形状、作用完全相同。因此,同样如前所述,本案专利移动门3的形状与实用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的止回阀12的形状、作用完全不同,在此不再赘述。

4、纵向内筋与转轴的构造上完全不同。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依靠扇形油腔小内圆面与轴芯7上的泻油孔13配合实现泻油与否,泻油孔13呈圆弧槽形状,其泻油、封油方式均是渐进的。而本案专利是通过转轴2的不同半径的圆柱面与纵向内筋11的内圆面的配合实现分割或不分割轴壳1内油腔的作用,泻油、封油均是依靠转轴上的两不同周长、不同半径的圆弧面与纵向内筋11的内圆面的配合,以及移动门3的开启与关闭来实现的。因此,本案专利的泻油与封油方式均是瞬间实现的。

5、本案专利采用的是阻尼油,而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未在说明书中公开使用的是具备什么性能的油品。因此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对使用的油未进行充分公开。

附件1发明专利仅靠运动阀127的流体通道134一处实现泻油,而本案专利通过移动门3的开启及转轴2上半径较小的圆弧面与纵向内筋11配合时较大间隙这两处同时实现泻油,本案专利的泻油技术效果更为明显,即本案专利不阻尼时的技术效果更为明显。

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的封油、泻油均是依靠泻油孔13与止回阀12的旋转实现,但是由于泻油孔13呈圆弧槽形状,因此其封油、泻油的过程必然是逐渐实现的,而本案专利的泻油与封油均是瞬间实现的,不存在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中逐渐实现泻油、封油的缺陷。在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中,由于泻油孔13的尺寸的限制,其通过泻油孔13的泻油量必然小于本案专利以圆弧面的方式实现的泻油量。因此,本案专利的泻油、封油的技术效果明显优于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即本案专利的阻尼与不阻尼的技术效果优于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

(三)本案专利与附件3实用新型专利对比,本案专利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转轴形状不同。附件3实用新型专利的旋转轴3为圆柱形,在旋转轴3上设有两个泻油槽4,在旋转轴3上设有两个长方形旋转叶片2。本案专利的转轴2为一非圆柱形轴由两个不同周长、不同半径的同心圆弧面组合而成。因此,两专利的转轴形状、构造完全不同。

2、纵向内筋设置不同。附件3实用新型专利在设180度方向设置有两个固定叶片1,本案专利设置有一纵向内筋11,两专利的纵向内筋的形状、构造完全不同。

3、移动门形状不同。附件3实用新型专利设有两个塑料刮片10,塑料刮片10的形状为在壳体9一侧设置有一长方型扁孔状限流孔8。本案专利的移动门3成扇形状,移动门3在纵向凸筋21一侧上设有一纵向槽,使得纵向凸筋21顶部能够嵌入移动门3,在槽的二个槽边中的一个槽边开有横槽;移动门3的左右移动起到关闭和开启阻尼的转换作用。因此,两项专利的移动门的纵向槽的设置位置完全不同,两项专利移动门的形状、运动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4、纵向凸筋的结构完全不同。附件3实用新型专利在旋转轴3180度位置各设有一旋转叶片2,在每个旋转叶片2上设置有泻油槽4,泻油槽4同时延伸至旋转轴3上。在旋转轴3顺时针旋转时,设置在旋转轴3上的泻油槽4转出固定叶片1时实现快速泻油。本案专利只设置有一个纵向凸筋21,且纵向凸筋21的作用仅仅是起到安装移动门3。因此,两专利的纵向凸筋的结构、作用完全不同。

5、本案专利采用的是阻尼油,而附件3实用新型专利在说明书中公开使用的油品是高质液压油。因此,两项专利所使用的油为两种不同功能的油品。

6、实现阻尼与否的方式完全不同。附件3实用新型专利通过旋转轴3逆时针旋转,高质液压油通过限流孔8时实现阻尼;旋转轴3顺时针旋转,且旋转轴3上的泻油槽4转出固定叶片1时副油腔6中高质液压油通过泻油槽进入主油腔5时实现阻尼。本案专利实现阻尼与否的方式先前已进行陈述,不再重复。由此,可见两专利实现阻尼与否的方式完全不同。

综上,本案专利与附件中专利相比,本案专利的阻尼与不阻尼的技术效果要明显优于上述两项专利,且设计更为合理。

(四)请求人未证明其所引用的两项专利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中,哪些技术内容给出了哪些明确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就本案专利中存在哪些公知常识予以举证证明。请求人认为本案专利是其所引用的三项专利的简单的叠加,而审查指南中所述的“简单的叠加”,应当理解为多个相互之间无关联的技术特征的拼凑,拼凑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无相互作用、彼此不支持、且没有相互配合或影响的情况。在判断机械领域公知部件的组合是否具有创造性,其判断的标准和原则仍然是该组合是否需要经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并带来新的技术效果、技术进步。

本案专利各个零件的形状、构造、作用与上述三项专利中零件的形状、构造、作用也存在实质性区别,本案专利的各零件在功能上彼此支持, 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且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请求人所依据专利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本案专利创造性的评价。因此,本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被请求人的“钢琴盖板缓慢降落式阻尼器”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说明书也公开充分,请求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恳请贵会依法维持被请求人的专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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