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福建省福州市某街道的李先生在原来的三层房屋上加盖了一层。次年,当地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加盖的一层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其自行拆除。在限定时间内李先生未自行拆除,城管局遂组织人员使用机械拆除了王先生加盖的一层房屋。后王先生发现,在拆除的过程中由于拆迁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了原来的三层建筑受损,墙体开裂影响日常生活,并且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法律观点:政府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要事先催告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利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做出了强拆的决定,但是没有按照公告,催告等一系列程序进行,直接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城管局的强拆行为违法。同时对李先生原来合法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照规定应当直接给予赔偿,即房屋的修复费用由城管局向李先生进行赔偿,修复费用的具体数额由专业机构出具相应报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