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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教您个问题,本人最近的续签劳动合同为2014年10月至2017年09月共计3年,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为哺乳期,2015年6月16日接公司通知哺乳期后辞退,补偿为4个月工资,目前在单位工作时间为3年10个月。我的主张为n+1=5个月补偿,单位只给4个月补偿,解释为6月16日已口头通知7月28日辞职,即在哺乳期未结束提前一个月通知,不接受代通知补偿。请问律师单位人力做法是否合法,本人应如何申辩自己的主张。谢谢

其他 2015-06-18 14: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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