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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我丈夫在2011年7月5日晚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时间是23:30分左右,我丈夫于7月25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在工厂方面不承认我丈夫是工伤。(我丈夫的工作是保安)他们公司有个制度是,员工须在晚上9点30分前要到达公司,但我丈夫已经是上了很多天的夜班,一直都是晚上11点20分前出门口的。如果他们是硬性规定的,我丈夫也一定会遵守,(因为他们规定上班人员要晚上11点45分到工作岗位,这个我丈夫也做到了),所以工厂也默认了这个时间段上班是可以的了。但现在他们工厂的说法是,在晚上9:30分到12点在工厂宿舍到岗位的时间段发生事故才属于工伤。我像问下,他们公司的这个规定对认定工伤有阻碍吗?还有就是当时肇事者是醉酒驾驶,无驾驶证和弃车逃逸。但经调查肇事者家里很穷,之后我们查到肇事者的车是向他女朋友的哥哥借来开的,他女朋友和她的哥哥是河南人。再后来查到河南籍的那个男的是向新会的一个人买的摩托车,没做过户手续。我们可以向真正的车主索赔吗?我们如果想起诉肇事者和车主,我地所得的赔偿大概是多小呢?跟工伤赔偿那边有冲突吗?

其他 2011-08-09 2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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