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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与前夫在民政局办的离婚,协议儿子与我生活,前夫每月给生活费400元,但他至今未付一分钱,我想起诉他,要他支付拖欠的生活费并按离婚协议书履行抚养义务,但不知道是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还是由我和儿子共同起诉,因为我听别人说,前夫欠的抚养费相当于是由我帮他垫起的,应当由我来要,以后的抚养费才应当以儿子的名义起诉,我不知道咋办,请帮帮忙,告诉我。

离婚 2009-09-06 08: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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