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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把移动公司违法事实用书面形式在移动公司门前发给行人,移动公司员工报警,称我扰乱了移动公司工作秩序。因此,以后派出所以“我与移动公司经济纠纷要求赔偿5000元被移动公司拒绝后(该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在移动公司门前散发传单,扰乱了移动公司及公共场所秩序”为由,依据《治安处罚法》23条1、2款给予我公安行政处罚。请问我散发传单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否最好告之法律依据,便于我查阅与理解。

行政诉讼 2009-11-30 15: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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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你不服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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