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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别人介绍做了保安工作,做了近二年,中间我曾经跟负责我的经理说过签订合同事,他一直在故意回避,故二人关糸不好,其间他要调动我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同意,(我是保安公司被派遗到别的公司做保安)直到我因某种事需要经济收入证明,经理一直拖延,我也向用工单位领导提出这件事,希望用工单位给那经理打招呼,用工単位也确实打了招呼,还是没用,在这种情况下,我跟用工单位提出-我不做了、用工单位也同意了、我请了律师(费用5000元)去劳动仲裁,可是万万想不到仲裁裁决书不予支持,说保安公司对用人单位出具我在用工单位工作的证明不认可,被申请人确实与用工单位签订保安合同,但无法证明我系被申请人处员工,另外我提供的每月发放工资的银行帐单,也无用,说被申请人从未发放过工资,那我的工资是谁给的,(因街道社区对我的经济状况调查,我才得知发放工资是另一个保安公司,工资3120元,而我却拿到2100、。现在我找法院诉讼,我不知结果是否会同仲裁的一样

其他 2013-11-16 2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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