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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强奸罪被判刑 请求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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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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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审被告人夏雨、吕刚的上诉请求,维持了零陵区人民法院对其二人犯强奸罪的判决。

  案发之日,原审被告人夏雨、吕刚在零陵区一网吧上网时,碰到前来寻找朋友的本案被害人姜艳。两人谎称知道其朋友所在,遂将被害人带至某一宾馆。姜艳进入房间后并未见到其朋友,于是打算离开,但遭到夏雨的强行阻拦。夏雨谎称已经请他的一个朋友去帮忙找了,要其在房间等。过了半个小时后,夏雨对其说:“我喜欢你”,便将其按到床上扑到其身上,其把夏雨推开后,吕刚要其与夏雨发生性关系,姜艳不同意,吕刚就将她按倒在床上,并打了她两耳光,还说:“你进了我这个门,不做(指发生性关系),你出不去的。”然后,吕刚就强行脱掉了姜艳的裤子,并对夏雨说:“你来和她做。”夏雨说他还不行,于是吕刚就扑到其身上,强行与姜艳发生性关系。之后,夏雨又走来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不愿意,但夏雨仍把其按倒在床上,对其实施了奸淫。

  经原审机关审理,被告人吕刚、夏雨借口强行将姜艳留下,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先后对姜艳实施奸淫,系暴力胁迫强奸犯罪,且属于轮奸性质,遂裁定被告人夏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吕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但两人以本案不属轮奸,且与其他暴力胁迫强奸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为由,不服此判决而提请上诉。

  经本院二审审理,上诉人夏雨、吕刚,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二上诉人将被害人哄骗至宾馆时就有犯罪的意思联络,在姜艳不愿意与夏雨发生性关系时,吕刚对姜艳进行殴打和威胁,在吕刚强奸姜艳之后,夏雨又与姜艳在发生性行为。这一系列的事实说明二上诉人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很明显,轮奸的事实很清楚。故其上诉提出“不属于轮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查,本案二上诉人为达到强奸被害人的目的,先将被害人哄骗至其住宿的宾馆,后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威胁,在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轮奸,是典型的强奸犯。故二上诉人提出的“本案与其他的暴力胁迫强奸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据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永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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