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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判缓刑放出来,上诉还会被关进看守所等二审判决吗

刑事辩护 2019-04-16 07: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必要性具体如下:
      我国刑法第72条对缓刑作了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在刑法理论中,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未成年犯缓刑是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刑罚制度,即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未成年缓刑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体现,体现了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
  • 诬告陷害罪是如何认定的?

    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 诬告陷害罪中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虚构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第一,必须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陈述的,并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第二,实行行为的内容是,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向事实上能够对被诬陷人采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等措施的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虚假告发)(告发之前的“捏造事实”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而是预备行为。
  •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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