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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与工程项目转让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5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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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有着各种各样的工程,伴随着也会有着工程的转让。在建工程有转让的,工程项目也有转让的,那么在建工程转让与工程项目转让有什么区别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在建工程转让与工程项目转让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项目的特征

  1. 针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特点进行WBS工作分解结构

  每个工程可以根据自己工程的实际WBS工作分解结构情况,运用"工程中标"、"项目评估"、"中期管理"等阶段的程序在系统存储的公共工程标准细目数据库中指定属于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关分布项目信息。将这些分布项目信息继续分解为更细的细目、构造物并指定定额。

  2. 对于"材料"、"定额"数据的管理也是本系统的特色功能之一

  系统中把材料分为两种类型:原材料、配合比材料。其中,配合比材料是由某些原材料通过一定的配比量组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材料。系统管理者可通过《材料信息维护》、《企业标准配合比信息维护》两支程序分别对"原材料"、"配合比材料"的标准值(单位、单价等)进行管理。

  3、定额的重要性

  定额是计算构造物成本的关键依据。根据定额的类别系统中将定额细分为以下3种类型:人工、材料、机械。系统管理者可通过《企业定额信息维护》程序对定额的上述4个类型方面的数据的标准值进行维护。标准值作为企业基础数据,为后期实际应用提供基准依据。

  4. 方便快捷的合同管理及成本计算

  此处对工程合同进行管理,将工程细目与合同一一对应,同时系统将根据评估阶段细目的人工、材料、机械评估使用量,对合同各项信息进行调整。将定额拆分为"主材"、"地材"、"劳务费"等各项统计栏位进行计算。

  5. 完善的工程队评价机制

  根据管理者提供的统一的考核及权重模板,使用者可从三种评价方式(平日考核、记名评价、不记名评价)中任意选择某种方式对某工程队的进行评价。

  6. 材料的进出场及库存管理

  系统针对工程项目中,材料的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比重很大这一特点,专门定制了对材料使用情况的进出场管理,以及材料库存信息管理。

  7. 灵活的工程变更体系

  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评估阶段所进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满足当前施工需求时,可使用"中期评估"阶段程序进行工程细目的变更,新增的变更重新拟定合同并进行对下计价。对于新增的变更,如果还没有进行对下分配合同,那么系统提供变更还原功能,以灵活处理变更中各项信息。

  8. 实时了解工程完成情况及拨(借)款信息情况

  管理者可通过合同调整情况、对下计价情况了解工程目前进展状况,以及拨(借)款信息。全面、及时的掌握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信息。

  9. 全面的统计分析能力

  目前系统提供了涵盖"工程评估"、"对下承包"、"对下计价拨款"三大方面,涉及"工程成本预算"、"评估收入"、"评估工料机使用量"、"劳务承包"、"主地材使用情况"、"对下验工计价"、"工程奖罚明细"、"拨(借)款信息"、"材料进出场情况"以及"综合对下数据统计情况"等情况的27张报表供使用者全面了解经过本系统统计分析后的工程项目各项数据的具体参数及详细信息。

  二、在建工程转让与工程项目转让区别

  转让的内容不同;转让的范围不同;转让前的工程开发程度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三、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需提交的主要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需向负责承办开发建设工程项目转让政府职能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报告;

  2、市、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立项批复和商品房计划;

  3、红线定点批文及规划方案意见书;

  4、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

  5、工程建设总平面图;

  6、房管部门拆迁批文及安置清单和安置情况说明;

  7、市建委对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8、开发项目手册;

  9、受让方公司财务报表(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及银行当月对帐单)和银行资信证明;

  10、转受让方企业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12、项目建设计划和开发项目不得再转让的保证书;

  13、该转让项目未抵押的依据。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在建工程转让与工程项目转让区别的相关内容。各个工程的转让看起来是大致相同的,但是其实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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