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8 14:58
人浏览

  建设工程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事情,作为负责人更应提起做好风险预案。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级,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供大家参考。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①复杂性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困难。

  ②严重性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③可变性

  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而不断地发展、变化。

  ④多发性

  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事故,往往在一些工程部位中经常发生。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十分必要。

  二、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事故处理调查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

  立即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作业工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三、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法律内容,建设工程事故发生的时候,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应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决定了建筑人员的及时救助和财产的保护。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