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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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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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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及处理办法

  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工期长,工程量大,往往容易产生纠纷,比较常见的有工程质量纠纷。如何来解决工程质量纠纷呢,关键是分清责任。“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就是对质量责任的概括。

  一、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方面的原因:

  1、建设单位不顾实际地降低造价,缩短工期。2、建设单位不按建设程序运作。3、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4、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5、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6、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勘察设计单位方面的原因: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

  1、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2、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和其他相关违法活动。3、施工单位未履行属于自己在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4、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四)监理单位方面的原因: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于你来信所述的情况,倘若主体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能擅自返工。若发包人通知主体承包人应及时返工而承包人未及时返工时,发包人则可以指定其他承包人返工,所需费用从主体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二、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办法

  1、质量问题的确定

  工程质量纠纷,说到底是工程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谁应该对质量问题负责的纠纷。

  工程质量有没有问题,应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确认,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在诉讼程序中可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申请,通过鉴定确定应承担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page]

  2、责任主体的确定

  在确认工程质量确实有问题之后,应当通过双方来往的信函、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来确定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果是承包人包工包料,则要看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承包人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流程进行施工。承包人如果没有做到上述的几点,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确定了质量的原因、责任主体之后,应该按照实际的损失责任者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可以主张减少工程款、要求承包人返修等等,具体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总之,工程质量纠纷的关键在于原因和责任主体,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纠纷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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