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16
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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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装或者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违者就要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安装或者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两种,即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如果执法主体超越了本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同时,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按照权限对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2.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凡是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给他人(包括公民、法人和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也称损害赔偿责任,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第一,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第二,给他人造成损失;第三,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同他人的损失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他人的损失是由于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造成的。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没有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或者虽有这一条件,但却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都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未规定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理论的一般说法,赔偿损失应当坚持完全赔偿的原则,凡属因承担民事责任一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应当赔偿,同时,赔偿损失也应当坚持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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