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10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1-05-31
施行日期: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及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不得实施破坏和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7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全国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目的是在全社会树立榜样,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前者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等;后者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给予表彰和奖励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受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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