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地税法[2005]7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2-0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央今年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全面免征农业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

  二、取消各地的农业税及其附加收入任务,农业税纳税基数不再保留。

  三、对以往欠缴的农业税及其附加,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不得突击清收。

  四、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各地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消化政策性减收形成的收支缺口,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需要,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对财政困难地区因免征农业税减少的财力,省里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下达。

  五、全面免征农业税,是贯彻“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免征农业税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免征农业税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让广大农民群众长期得益受惠。

  本通知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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