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十六条

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十六条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2-09
施行日期:2013-12-09
发布部门:

正文

  【法条】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学校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的规定。

  学校国防教育的对象是在校学生,学校负有直接组织在校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重要责任。学校国防教育搞得好不好,关键在学校。根据各地总结的经验,要使学校切实履行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职责,必须抓好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学校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性,以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学生负责的精神,把抓好学生的国防教育摆到学校工作和教学的重要位置。其次,学校必须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只有列入工作计划,才能使国防教育作为学校年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年初有安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只有列入教学计划,才能使国防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体现在日常的教学安排中,落实到具体的课程和课时上,才能督促学校的教学部门和教员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实施对学生的国防教育。第三,学校必须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妥善处理好国防教育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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