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智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渝建发[2004]25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02
施行日期:2004-12-02
发布部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筑工程的科技含量和品质,提升和改善人们的生活、工作质量,促进我市建筑智能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委科教处联系。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的科技含量和品质,提升和改善人们的生活、工作质量,加强对本市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的管理,促进建筑智能化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含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按照《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组织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证书和等级标志的建筑工程。

  示范工程等级标志分为甲级(领先型)、乙级(先进型)、丙级(普通型)。

  第三条 示范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工程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示范工程申报条件:

  (一)拟建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建设期限一般不宜超过3年;

  (二)主城九区及万州、涪陵区住宅小区5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1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住宅小区2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工程5千平方米以上;

  (三)建筑智能化设计方案应符合《重庆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及《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

  (四)示范工程应优先选用经新技术认证的成熟的建筑智能化技术、产品,鼓励积极使用本地建筑智能化技术和产品,推动本地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申报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立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由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按照《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审核合格后,列入市建筑智能化工程实施计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发布。

  (三)变更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应按批准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对原批准方案进行变更的,应书面报告原批准单位。

  (四)建设中期检查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每半年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程实施情况,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不定期检查。

  (五)竣工验收和等级评定

  示范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和等级评定申请。

  示范工程验收和等级评定应在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半年后进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组成竣工验收及等级评定小组,按照重庆市地方标准《智能建筑工程验收规程》和《重庆市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技术要点》进行验收评定。

  (六)公布

  示范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等级评定结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庆建设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发布,并颁发“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证书和等级标志。

  第六条 示范工程的证书和等级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等级标志应镶贴在示范工程的主要出入口。

  第七条 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资格。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的;

  (二)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开工建设。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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