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0日,委托人王某在焦作某公司处操作机器时,右手被机器卷入,造成右手手指多处骨折。经鉴定,王某构成五级伤残。双方因调解意见差距过大,形成诉讼。
接受委托后,初步判定二者属于传统上的雇员受害责任纠纷,现在新案由公布后,归类为劳务合同纠纷。最终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约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