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方法规规定: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在离职前必须要通知公司要求缴纳社保并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个月未完成缴纳的,员工才能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我是山东的,公司也是山东的。请问山东是如何规定的?我在公司工作十二年了,没有经过通知公司缴社保的程序,而是直接通知公司被迫离职,按山东省的规定,我能要到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职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受提前30日通知单位的限制,有权主张未交社保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