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某公司发布项目,网上众筹三个价格有明显高低差异的型号产品的生产资金。并按照出资多少,分别承诺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不同型号产品作为回报。全部三个型号都在同一个项目内。我就是出资人之一,资金档位为承诺回报最贵的那个型号。我们这个档位超过200人资金到位后,前两个价格较低的型号陆续生产并投入市场销售,其中价格最低的型号已经发给了出资者,而中等价格的已经表示会延迟发货,但是在合同发货期60天即将到期时,该公司忽然通知,价格最高的型号”因客观原因无法回报用户“。随即要求这部分出资者去办理退款手续。用户表示不满时,该公司援引《消权法》第五十三条,表示退回款项,再赠送一个购买指定产品的优惠礼包,就已经符合法律要求。我们这些出资人认为,我们相信其会拿着我们出资的钱生产项目中的所有产品,其中包括应该回报给我们的价格最高的那个型号。但实际上60天的时间里,该公司完全没有展开价格最高那个型号的生产,等于是把我们的资金用在了另外两个型号的扩大规模、降低成本上。等于变相借贷了我们的资金。这不是我们参与出资的目的,我们是想要那个型号的产品。所以准备集体组团维权。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追究对方责任?只能接受退款和利息吗?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对方完成生产?或者应该举报其非法集资?又或者要求其赔偿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原众筹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

2015-11-23 1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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