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诉讼案例 (2012)杭萧民初字第2316号
原告陈某,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王焕铨律师。
被告杭州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杭州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戴永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12年7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7月17日前支付陈某120000元,如逾期支付,则杭州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另行赔偿陈某30000元;
二、陈某与杭州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关系予以终止;
三、陈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戴永梅 2012年7月12日 书记员 陈燕
其二:仲裁案例 萧劳仲案字(2012)第787号
申请人瞿某,男,1984年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焕铨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
申请人瞿某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就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本委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浙江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瞿某人民币96000元,于2012年9月10日前付清。
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
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今后双方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