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焕铨律师。
被告嵇某,男,住杭州市萧山区。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于2012年8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嵇某尚欠沈某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60000元,此款嵇某于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160000元,于2013年2月5日前返还本金800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返还本金1200000元;
二、嵇某应支付自2012年8月7日起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按每月10000元计……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周娆 2012年8月20日 书记员 陈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