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赵庆年律师
赵庆年律师
甘肃-武威
主办律师

形成于港澳台的证据到大陆的递送程序

其他2013-03-07|人阅读

一、于在香港形成的证据,须先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才符合《证据规则》中所说的履行了证明手续,解决的只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香港律师的公证只是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换言之,香港律师的公证进行的也是形式方面的审查,而不作实质上的审查,对于内容的真实性,仍然需要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

二、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三、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内地与台湾地区公证文书的转递、查证规则

1993529海峡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1993511司法部司发布了发(1993)006号《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根据前述两规定,内地与台湾地区公证文书的转递、查证规则如下:

内地与台湾公证机构作出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等10项内容的公证书应由双方联系主体互相寄送公证书副本,以便与正本核对真实。联系的主体双方分别是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

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具体包括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证书;2.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公证书;3.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出生等公证书;4.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扶养亲属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在学公证书、缴纳保险费或医药费公证书;5.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后经两岸商定,于1995120又开始增加寄送涉及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4项公证书副本。

各公证员协会收到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公证书使用部门。

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查证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基会,接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

2、对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审查重点

根据以上规定,在审查形成于台湾的证据时,至少应关注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第一,审查证据是否经过了公证。

第二,审查公证证据的公证书是否是正本。

第三,如果公证书属于前述十四项应予寄送的,应将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正本与本省(市、区)公证员协会收到的台湾海基会寄送的副本进行比对,相互认证后即可确认其真实性。注意,未经与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核对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如果公证员协会没有收到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或公证书副本与正本不一致,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不应采信。

第四,如果公证事项不属于前述14项应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可委托本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公证员协会通过台湾海基会进行查证。 第五,如果公证书上有“中华民国”字样,或其他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该等公证书应属违法,人民法院应予拒收[2]

第六,如果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提交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对于像判决书这样的公文书的真实性如何证明呢?按照台湾的相关规定,对公文书是不进行公证的,因此现在采取的做法是:当事人向台湾公证机关提交一份叫切结书的文件,其中写明要证明的法院判决书或其副本是真实有效的,然后由公证机关对该切结书进行公证。目前在一些法院,则采取由申请人同时提供台湾法院言词辩论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方法来相互认证,以证明台湾有关法院判决书的真实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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