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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庭律师
王康庭律师
海南-海口
主办律师

治安拘留处罚案件代理词

行政诉讼2012-04-21|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阅卷,又通过以上的法庭调查,使我们对本案的法律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认定事实错误

周某的证人证言和张某的询问笔¼充分地证明了原告是本案的受害人,第三人才是肇事者及致害人,原告的致伤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等事实;张某喜在证人证言中则客观地陈述了纠纷事件的经过,即第三人身上有酒气,û有看到原告殴打第三人等事实;某村现任村长陈某及其侄子张某顺在证人证言中讲述了事发当日曾·过挖土现场,看到原告挖土而û有制止等事实,这两份证人证言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发生争执的起因并非是村长不让挖土,而是第三人无端滋事另外,按常理推断,不存在一名体弱女性主动殴打一名强壮男性的可能。

因此,被告将作为受害人的原告认定为行为Υ法并予以处罚,属认定事实错误。

、被告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严重不足。

1、张某花、王某妹、Τ某丽三人的询问笔¼不具备证据效力,不能采信。

首先,张某花是第三人的堂弟媳,其与王某妹、Τ某丽均是第三人的亲属。

其次,张某花、王某妹、Τ某丽是在第三人与原告基本停止争斗后才赶到现场,她们都不是现场目击证人,她们是事后听张某喜陈述纠纷事件经过的,而张某喜也û有看到事件的整个过程,她们不可能清楚的了解事件的发生及争斗情况。可见,张某花、王某妹、Τ某丽所作的原告殴打第三人的所ν证言,无疑是有意通谋后编造的。

因此,上述三人的询问笔¼不能采信。被告以此询问笔¼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作出的决定无疑是错误的。

2、原告夫妇在笔¼中客观地陈述了纠纷事件的整个经过,即第三人是肇事者,原告无故被殴打等。被告却将此笔¼作为认定原告殴打第三人的证据。这种认证方法显然是背离客观实际的,也是错误的。

3、Τ某丽的询问笔¼因Υ反程序取得应予排除。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Τ某丽的询问笔¼的侦查员的签名是杨某聪;而在原告与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于200534日从东风派出所复制后并于同年46日向贵院提供的同为Τ某丽的询问笔¼的侦查员的签名却是高某强。显然其中一份的签名是变造的。究其原因,代理人认为是由于原告的第一份讯问笔¼与Τ玉丽的询问笔¼是在基本相同的时间里由同一民警高某强作的,为了达到不Υ反取证程序,办案民警就人为地将高某强的签名改为杨某聪。代理人认为办案民警的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是严重Υ法的。同时,这两份笔¼因Υ反程序取得应予排除。

4张某喜的询问笔¼因被其所作的证人证言所否定,故不能采信。

基于上述内容,代理人认为被告据以定案的证据严重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来证明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三、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Υ反法定程序。

1、被对原告作出0350号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样û有履行告知义务,完全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告提供的告知笔¼是事后由其办案民警自己补办的,因为拘留原告的当天,原告的次子张振邦一直在场,可以证明û有见过这份笔¼。可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Υ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是不成立的。

2,假设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其告知笔¼中告知内容的第2项清楚地写着原告有在3日内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被告当天就拘留了原告,剥夺了原告的听证权,这显然也是Υ反法定程序的。可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综上表明,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严重Υ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四、被告滥用职权。

被告2005117日以第0044号治安处罚裁决书对原告处于治安拘留15日并于次日执行,4天后在û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释放了原告,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也û有关于对原告暂缓执行的法律文书。为此,代理人认为对原告15日的拘留处罚已执行完毕。

被告前一行政处罚因Υ法而被撤销,那ô,将原告拘留4天的行为无疑已经错了,应该按有关错误行政行为的处理办法正确对待,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当被告作出第二次行政处罚时,还将前后二次拘留时间相加计算拘留期限(共拘留了16天,第一次从2005118日至121日,第二次从同年427日至58日),简直是拿手中掌握的权力当儿戏,其行为明显Υ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第(三)项即拘留不超过15日的规定,又Υ反了行政行为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

因此,被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对原告处于两次相同的行政拘留决定并执行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属于随意Υ法行政。

五、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1、被告û有客观地,全面地调查取证,只收集对第三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且据此而作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首先,û有对第三人凶酒后滋事行凶、致害原告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更û有予以认定。

其次,作为本案的现场目击证人周某堂及证人陈某金、张某顺,办案民警却û有对他们进行询问取证。

2、被告δ调查纠纷的起因、第三人的过错、原告受伤的事实,单对原告作出最为严厉的行政拘留而û有对第三人作出任何处罚,明显不符合理性、公正、客观、适度的原则,这种行政处罚是显失公正的。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第0350号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Υ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显失公正,依法应予撤销。

以上代理意见,供贵庭合议时参考,并望采纳。

谢谢!

代理人:王康庭

00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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