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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新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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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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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 无效

其他2011-04-06|人阅读
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 无效

  2007年10月,新疆晨光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购买了乌鲁木齐欣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悦公司)的52910元货物,该笔货款一直未到位。 欣悦公司曾向做建材生意的李晓磊借款5万元。2008年12月1日,欣悦公司将对晨光公司的52910元债权转给了李晓磊,并与李晓磊签订了债权清理转让协议。之后,李晓磊多次向晨光公司要款被拒绝。  今年5月9日,李晓磊将晨光公司诉至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应当是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其理由是受让了晨光公司的债权。原告虽然向法庭提交了债权债务清理协议,但未提供通知债务人的相关证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原告不是本案债务有效的权利人。  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法人为化名■律师说法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卯新存律师说,通常所说的“债权转让”在合同法中称“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权让与的四个要件是: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的转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卯新存提醒,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一定要通知债务人,关于通知的形式,合同法并未限制,因此,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都应当允许,但原则上书面合同的债权与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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