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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新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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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
主办律师

放任损失扩大 责任自己承担

其他2011-04-06|人阅读
放任损失扩大 责任自己承担

打算贩卖大蒜挣钱的张元,把货物运到乌鲁木齐时,大蒜市场遇冷,他便将大蒜存储于保鲜库内,谁知因此引来了一场官司。24吨大蒜全变质  2007年8月16日,张元从河南杞县运输24吨大蒜至乌鲁木齐销售。由于乌鲁木齐市市场行情发生变化,2007年9月9日,张元将24吨大蒜放入李洪亮的保鲜库内,李洪亮向张元出具入库单一份,载明大蒜的数量及入库后的位置,对其他内容未做约定。  2007年12月中旬,张元委托他人到仓库看货,发现有20%的大蒜变质,张元的委托人与李洪亮因费用协商未果,大蒜就一直存放在保鲜库内。2008年4月18日,大蒜全部变质,李洪亮将其清出仓库。协商未果上公堂  双方为此事多次协商未果,张元将李洪亮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李洪亮称,张元的大蒜变质原因是张元主观判断失误和大蒜本身的性质造成的,与仓储无因果关系。李洪亮同时反诉,要求张元按每月每吨450元仓储费的标准支付仓储费75600元。放任损失自己担责 法院认为,大蒜本身易腐蚀,不宜长期存放,李洪亮对入库仓储物应尽善良注意的义务,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因未及时通知存货人亦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张元20%的大蒜受损,故李洪亮应按照张元购进价予以赔偿。张元于2007年12月就知道20%的货物变质,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责任应自行承担。律师说法 仓储物变质应及时处置 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卯新存律师说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仓储合同关系,是双务有偿性合同。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该法同时还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另外,如果存货人明知货物发生了变质,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而放任损失扩大,就要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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