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历团结律师
历团结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李**故意杀人案件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06-23|人阅读

一、 认定李少春故意杀人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地步。(为保护个人隐私,案件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近些年来,随着死刑核准权上收到最高法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则的颁布,我们国家在刑事审判领域对案件质量的要求日益严格,河南省高院两次对李少春故意杀人一案发回重审,正是秉承当前这一司法背景的体现。辩护人认为,李少春故意杀人一案存在诸多疑点,远û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要求!理由有三:1、李少春当庭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推翻,坚决不承认是自己杀害了被害人崔先玉,使本案失去了认定李少春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由于无法排除公安阶段口供的取得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加之被告人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并声称遭受了惨不忍睹的刑讯手段,通过李少春的供述进行定案就失去了根基。就像众所周知的佘祥林、赵作海、胥敬祥、聂树斌等案件一样,在卷宗里都是存在“有罪供述”的,可最终真相大白于天下时,都证明了这些“有罪供述”最终是“冤案”。2、本案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的结果不具有Ψ一性。先说现场出现的两ö烟头,一ö为李少春所留,一ö无法查清其来源。李少春所留的这ö烟头,只能说明他到过案发现场,这也不足为奇,李少春经常出入崔先玉家里,留下烟头不足为怪,如果仅以此点对李少春确认杀人行为,显然难以服人!另一ö烟头也向我们昭示着:一个另外的、可能的凶手存在的可能性,如若有一天像聂树斌案件那样出现了一个像“王书金”的人,承认了杀害崔先玉的所有行为,我们该何以面对对李少春的有罪认定?至于村民及崔先玉亲戚所述的所有崔先玉死后李少春的一些“反常表现”,这些只能证明李少春有重大作案嫌疑,但这和认定李少春故意杀人罪行成立还有很远很远的距离。赵作海当年的“作案嫌疑”也不小啊?胥敬祥当年“作案嫌疑”也足以证明案子就是他做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3、发回重审后公安的补充侦查也û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补查材料里,不是无法鉴定,就是失去鉴材,总之,种种迹象表明,公安作为追究刑事犯罪的第一道环节,此案已做成了实实在在的夹生饭,已失去了起诉的条件,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环节的审判机关,目前的处理办法只能是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或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李少春无罪!佘祥林和赵作海案件的教训也说明遵从疑罪从轻的原则,作出有保留的判决,除了说明政法部门各机关之间的相互迁就之外,也和当前司法大环境相去甚远,到最后只会使各政法机关更加被动。

二、 刑事诉讼的规律要求我们要以彰显法律精神作为判案首要理念。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是我们经常喊的一句口号。这句口号也确实令我们的普通老百姓对司法部门寄予厚望,但是刑事诉讼有其自身特有的自身规律,有些口号我们喊喊可以,可是要做起来就û有那ô轻松了。李少春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按照目前证据,确实很难以证实,目前的证据也只能证实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已。所有证据均不具有排他性!法律的基础理论告诉我们法律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具有局限性,“不冤枉一个好人”我们可以做到,无罪推定就是其保证,“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直接导致的法律理念是有罪推定,这已为时代所抛弃、所指责!在某些时候,我们在无奈之下也只能说“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报,时候δ到”。在法律不能有效惩罚一个坏人时,我们只能寄希望于“举头三尺有神明”!司法价值要求我们做任何事除了是非判定之外,只能从价值选择上作出取舍。鉴于此,从彰显法律精神的角度,对李少春应做出无罪判决!

以上意见,仅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辩护人: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历团结

2012623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