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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洪某某与被申诉人洪甲、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其他2011-04-07|人阅读

申诉人洪某某与被申诉人洪甲、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尊敬的仲裁员:

我接受本案申诉人洪某某的委托出席仲裁庭的庭审,根据庭中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围绕争议焦点,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申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属物权性质,具有排他性特征。申诉人洪某某系被诉人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享有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权利。本案中,在落实人均地权时,虽然申诉人未在场参与分配土地,但是被诉人村委会应保护申诉人与其他同村村民享有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村委会在台账上记载分配给了申诉人0.6亩土地,现被申诉人村委会在未依法收回、调整的情况下,将属于申诉人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已侵犯了申诉人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被申请人村委会将申诉人的承包地转包给被诉人洪甲,该行为未取得申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申诉人的追认,因此,村委会与洪甲之间的转包行为无效,其备案登记应予撤销。

三、本案诉争土地是家庭承包性质,且在2004年前后国家土地政策调,发生了情势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对申诉人显失公平,为保护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即申诉人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洪鹏与村委会之间的流转合同应当解除。

综上所述,洪甲耕种申诉人的承包地无论是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因此,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诉人立即返还土地,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东陵区土地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代理人:闫学刚

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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