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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学刚律师
闫学刚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民事诉讼法2

其他2011-04-07|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接受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今天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卖房票协议”合法有效

动迁手续是对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一种期待性权利。买卖动迁手续形式上虽然为权利买卖,但实质上仍为动迁手续所表现的未来物即房屋的买卖,根据民法法理,未来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动迁手续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客体,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卖房票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中虽然未分割诉争房产,但是被告夫妻离婚时,房产已经出卖,他们只能分割卖房款,所以不能分割该房产。而且房产证为物权凭证,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共有人一栏为空格,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为有权处分该房产。

三、按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一)》11、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夫妻一方虽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出卖共同所有的房屋,如果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的出卖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买受人为善意有偿取得时,应当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买受人。”本案中,被告出卖房屋已长达七年之久,并且原告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因此,原告善意有偿取得。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双方约定拒不交付房屋也不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按《合同法》107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履行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致谢为盼!

以上意见仅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代理人:闫学刚

201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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