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黄某经常去闺蜜张某家打牌,夜不归宿。原来,张某竟然是妻子黄某在外面同床共枕的女朋友。丈夫刘某一气之下,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黄某赔偿精神损失。邵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但驳回刘某要求黄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2 年8月,刘某与黄某经媒人介绍相识,逐渐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5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阶段,夫妻关系和睦。后来,刘某发现妻子常常去闺蜜家打牌,夜不归宿,怀疑妻子有了外遇。经深入调查,刘某发现黄某和她的闺蜜张某不是普通朋友关系,而是情侣关系,双方早已同居。刘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黄某告上法庭诉求离婚,并要求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
邵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均愿意离婚,对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黄某与同性同居生活,刘某以此要求黄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2万元,于法无据,驳回其要求黄某赔偿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过上诉期限,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
在当前我国的制度环境中,法律对与同性恋现象,应该说还是保持沉默,即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同性恋进行合法化的确认,也没有反对的迹象。在今天的我国,同性恋还是处在制度真空下的一种特殊的“恋爱和性的关系”。因此,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告诉,很少会受到法律制裁。在其他方面,如人权保护、刑事制裁、婚姻家庭、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权利保护等,都找不到任何零星的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定性、解决,完全取决于相关人员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