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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峰律师
高永峰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仅仅做房屋赠与公证是不够的

其他2013-03-10|人阅读

上海黄浦区的陆先生一生未婚,其与邻居一家关系很好,看到邻居一家对他照顾有加的份上,陆先生内心充满感激。一天,陆先生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赠与邻居,自己只保留居住权,等自己百年之后,房屋归邻居所有。双方为此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是此后,邻居在上海郊区购买了住房,搬了出去,照顾陆先生的机会越来越少,甚至干脆就不露面了。陆先生越想越生气:怎么房子给了邻居就变了个人呢?越想越窝火,老人于是想撤销协议收回那间房。而邻居认为,协议是做过公证的,房子送给他,就不能要回去了。最后两人闹到公证处,有关人员当即告知:原赠与协议尚未生效。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将个人所有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赠与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文书。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签订《赠与合同》的形式,将赠与人的财产无偿或附一定条件地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受赠人的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根据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赠与当事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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