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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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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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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存在四个问题

其他2013-03-20|人阅读

公民代理存在四个问题

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并未委托律师出庭代理,其中一部分当事人亲自出庭,还有一部分委托其他公民代理出庭,即所谓公民代理。公民代理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从可以预见的未来看,公民代理依然会活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职业的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之间的区别所在,引导更多的当事人更积极主动地选择律师代理。 自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基层法院在受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存在四个问题: 1、当事人近亲属范围界定难。 现行法律对近亲属范围规定并不一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仅指直系血亲;刑事诉讼法除此之外还包含同胞兄弟姊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最广,另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涵盖在内;而民事诉讼法对此却没有规定,容易使法官对代理资格认定产生分歧。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仍未出台,希望在该司法解释中能够解决近亲属范围的界定问题。 2、社区、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程序不健全。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对推荐公民代理人积极性不高,即使推荐也不愿意出具相关推荐材料,抑或推荐手续、材料不符合法庭的要求,导致法官审查时难以把握。法律规定了社会、单位及社会团体有推荐权,但对能够呼应司法本意,还是离不开更为具体的,制度性的规定,否则推荐制度会成为实际操作中的短板。 3、基层法律工作者跨区服务现象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作为律师代理之外的一种公民代理形式存在,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而审判实践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毫不夸张地说,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律师展业的重要竞争者,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职业律师队伍建设欠发达地区为不可或缺的补充力量,但在诸如北上广深此类职业队伍建设相对发达地区而言,基层法律工作者应该走一条逐步压缩,乃至取消的发展之路,吻合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因此,基层法院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跨区服务的“不通融、不宽容”是正确的,必要的态度。 4、不适格代理人易产生不满情绪影响审判秩序。 对于不符合近亲属范围、跨区服务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手续不完备的被推荐公民等不适格公民代理人,法官不允许其出庭的、或要求补全手续再出庭的,其往往因不理解而产生抵触情绪,影响法庭正常的审理秩序。 法院做出不允许公民代理出庭的时候,往往就是在开庭的时候,事发突然,使当事人有猝不及防的感觉,准备好的诉讼思路无法贯彻,完全乱了阵脚,可以想象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会受到多大的冲击啊。因此,当事人在确定是否采用公民代理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选择代理人, 再简单说说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的区别:  1、收费区别。律师代理可以收费,公民代理不可以收费。公民代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办案支出,但不能以代理为业,牟取利益。当然,实际操作中,很多假律师、黑律师就是钻了这个空子,或者“薄利多销”或者“狮子大张口”,大赚特赚当事人的代理费,并不稀奇。《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受委托范围。律师可以代理任何人的案件,公民代理范围小,三大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亲属朋友单位法院推荐的人。   3、办案权利区别。律师有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公民没有。 两者有上述区别,因为律师执业需要严格的行政许可,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而且有《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和约束,还有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 毋庸讳言,很多当事人因为前述第一条的“收费区别”,无视签署第三条的“办案权利区别”,毅然选择公民代理,结果一开庭就知道自己有多么失策,专业和业余的差距不是那么一点点,不是翻翻法条,多旁听几次类似案件的庭审就能够无师自通的。律师基于职业法律人的专业性,及长期庭审经验而锤炼出来的表达、主张、质证、辩护等庭审尺度的拿捏,特别是对案件焦点的预判、诉讼策略的预设等,不是公民代理的临场发挥带来的庭审效果可以同日而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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