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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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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被答辩人”称谓不妥

其他2012-02-18|人阅读

昨天,在黄浦区法院,听到一位来自山东的律师在庭上自称“答辩人”,称原告为“被答辩人”,听着非常别扭,倒是法官见怪不怪。其实,此种用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语言规范,应当纠正。  一、“答辩人”、“被答辩人”之称谓不符合法律关于当事人法律地位的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地位规定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除此以外,再没有其他的如“答辩人”、“被答辩人”之称谓了。实务中,只有被告和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在具体的个案中地位类同于被告的第三人需提交答辩状,而他们的诉讼地位的称谓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二、此种称谓不符合语言规范。答辩是与“起诉”相对应的诉讼活动。法律关于以自已名义行使起诉权的人的身份地位的规定是“原告”,与之相对应,法律关于行使答辩权的人的身份地位的规定则是“被告”或者“第三人”。  从我国汉语的通用习惯和我国法律语言的历史看,均没有“答辩人”、“被答辩人”的用法。而从汉语使用规律看,“被”作为介词,一般表示被动状态,而答辩本来就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而为的被动行为,由此可见,“被答辩人”的表述,不符合汉语的使用习惯也不符合法律语言规范。

三、被告在答辩时绕开自称“被告”,而选择主动性更强的“答辩人”,还有在诉讼中争取主动,改变自己的在诉讼制度设计中的被动地位的意图,通过偷换概念,造成主客场转换的听觉效果,营造原被告角色模糊的目的。这种一厢情愿的做法,效果如何,也令人质疑。  因此“答辩人”、“被答辩人”不应出现在用语规范、严谨的诉讼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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