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季志华律师
季志华律师
河南-新乡
主办律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其他2012-03-31|人阅读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该有风险意识。

1 风险来自己律师自身:调查时处于急功尽利的状态,引诱、指证等动机(甚至认为被告人无罪);在会见时传递材料,用不正当手段传递信息;

2 风险来自当事人:当事人与证人沟通、串通作虚假陈述;

律师应坚持独立取证,不取伪证、不用伪证;

3 风险来自证人:证人面对律师、面对司法机关的不同心态

商业秘密,郑昌集团 侵犯商业秘密 损害结果的发生

4 风险来自办案机关

证人在办案机关介入后彻底翻供;

二、恪守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事实,遵守规则;

忠于事实:律师通过理性的分析后全盘,综合控辩双方意见,不能偏听偏信

证据规则、证据价值、证据效力

证据链已经能够证明所有的犯罪事实

如:公款的使用者必须有与挪用者有同谋时才能作为共犯

三、调查取证须知。

1 客观询问。

律师调查取证不能诱导当事人,不能提示回忆,提示一个证据企图使之吻合,提示无诱导可以,引诱包含着答案(预先包含答案),希望得到答案。

提问有前提,书证可以,其他不可以,口供不可以:被告人可以;与法官同去;

2 不可以通过收买等方式取证(收买、引诱、威胁)

3 千万不能对证人开座谈会(二对一,个别调查),录音

4 发问的地点和环境(证人地点、律师事务所、证人家中、证人工作单位)

最忌讳:当事人家中,当事人在场

5 发现可能是伪证时,不要再提供(律师的判断力)

程序、内容、疑点合理排除(证人出庭)。

6 特殊案件全程录音,供法官参考,保护自己(媒体记者见证)

固定时间,无空白,整个发问过程连贯;

7 对证人的调查,应该交待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实作记录;

8 调查的时间:侦查结束后,如认为有必要在侦查结束之前,征得办案人员的同意,可能性分析;

9 证据交换的时间(开庭前五天交到法院),了解证据,开庭前一晚形成证言

四、会见须知(书面、口头、电话传递)

1 手续完备:律师证、介绍信、需要批准会见的还要有批准通知书、授权委托书

2 不可将书面材料交给被告;

3 不可带家属会见;

4 不可在会见时打电话;

5 调查完证据后,不要透露证据给法官;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接触当事人时,不要大包大揽,对前景作出过于乐观的预测,应对其艰难性、无裁判权告知当事人,可能性预测;

2 永远不要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无理要求,要用理性独立辩护;

3 不允诺当事人通过请客、送礼等公关手段做案件,否则会被控告诈骗成立;

电话不谈案情,防止录音;

4、发票上注意:合同与发票一致,否则诈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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