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离婚决心异常坚决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此次系第1次起诉离婚)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年11月21日--法院通知开庭---离婚时间:2020年1月7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张娟法官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每月2500元抚养费 3、房屋双方共同出售,出售款扣除必要费用后由我方获取60%份额、对方获取40%份额,2020年7月6日之前未能出售,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法院拍卖变卖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第二、财产分割该如何计算?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坚持对方婚内存在过错行为但对方坚持不予认可,后续我方仍然在开庭沟通调解之时继续做说服工作,最终对方也同意适当少分财产为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我方多分60%,对方少分40%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及其他相关律师意见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0191民初号 原告:A,男,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于2020年1月6日离婚。 二、女儿C的抚养权归B所有,即由B抚养,A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于每月15号前支付给B,自2020年1月起支付至C满18周岁时止。 三、A享有对C的探视权,每周三下午6:30由A将C接回探视后于当日下午9:00前送回至B处,每周六下午6:30接回探视后于周日下午6:30前送回B处;寒暑假期间,A可将C接回探视,寒假不低于10天、暑假不低于15天,具体时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 四、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屋,由双方共同出售该房,售房款扣除银行贷款、各项税费、手续费、返还A、B自2020年1月6日起各自偿还的银行贷款额后,由A获得60%,B获得40%;若2020年7月6日前双方未能售出该房,则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评估、拍卖,对拍卖所得房款处理同上。 五、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处理完毕,再无任何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6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审 判 员 张 娟 二O二O年一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许 颖关于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吗
一、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吗
1、本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结婚证
3、双事离婚协议书
4、双事各提交2张2寸单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二、涉外协议离婚程序手续
一)、办理机构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比如上海,就是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
二)、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三、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携带的材料
(一)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 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