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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
庄荣华律师
江苏-南京
合伙人律师

离婚想要孩子抚养权有什么办法-秦淮区女方起诉离婚律师案例

离婚2020-09-11|人阅读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女孩】 成功获取高价值房屋 且获取15万经济补偿 秦淮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 律师在20131031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31126日,历时一个月不到。 主审法官:李璇。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000元抚养费; 3、南京高价值房屋归我方所有,外地县城低价值房屋归对方所有。 4、对方补偿我方15万元经济补偿费用。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 围绕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律师的协助,法官的调解,让男方知道抚养权法庭基本的归属意见,后律师多轮与男方做工作,进行家庭财产的理性且利于子女日后健康生活成长的方式进行了分配。 不仅让我方当事人获取南京高价值的房屋,同时也让男方主动补偿女方15万元经济补偿费用。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4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江宁区。 本院于201310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11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由原告A抚养,被告B201312月起每月3 0日前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10点接下午19点送回。 四、位于江苏省沭阳县房产一套归被告B所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产一套归原告A所有。 五、被告B20146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A经济补偿1 5万元。 六、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为2025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1126

孩子是每一个家庭的宝贝,是爸爸妈妈的手心肉,不管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父母对孩子都是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不能割断的,更何况离婚的时候双方都是想要孩子的。

  一、离婚时夫妻都想要孩子怎么办

  离婚时,双方都争孩子,这是好事,总比都不想要孩子要好很多。但,这里必须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心态方面,必须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不能斗气,不能为了面子,或者为了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而非理性争夺抚养权

  第二:法律上,通常是孩子越小,越倾向于判归女方抚养,这其实是孩子的心理和身体成长需要决定的,这完全是从孩子利益出发的,并不是法律本身偏袒女方,所以,在双方争取抚养权时,要客观地、科学地考虑孩子的年龄、居住条件、生活环境,孩子意愿,以及大人的工作特点,经济收入等综合条件,来确定自己是否更适合来带孩子。同时也要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充分考虑了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后,相对而言对孩子来说最好的一种选择。

  第三: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绝不能为了一已私利,恶意抢夺孩子,从而激化矛盾,甚至影响另一方正常看望孩子,这是对国孩子最大的伤害。

  总之,如果多从孩子的角度,和第三方的角度,来理性、客观看待和处理孩子的抚养权,答案就会明朗很多。

  二、离婚不想要孩子怎么办

  哪一方可以提供孩子的教育环境、生活环境比较好的,就可以判给哪一方。当然,你也可以自动放弃抚养权,并表示会支付对方抚养费

  如果对方同意,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孩子有对方抚养,你支付抚养费就可以了。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由法院依对小孩成长发育有利的原则确定小孩归谁抚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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