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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用工时间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案件调解圆满结案

劳动争议2011-12-27|人阅读

劳动者以用工时间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案件调解圆满结案

【案例索引】

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仲字[2009]12994

【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

申请人:徐先生

委托代理人:林刚,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人事部课长。

【当事人仲裁诉辩主张】

申请人申请称:我于200641日正式入职,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其设立的北京办事处从事应用技术工程师工作。后于2007125日安排申请人到日本总公司工作至200812月中旬。期间,被申请人的人事部负责人多次到日本开会并与申请人见过面,申请人曾问及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事,被申请人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答复。申请人回国后仍在北京办事处工作(后办事处被注销,2009319日成立北京分公司),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支付20082月至2008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350.00元。

被申请人因庭前和解,未提交答辩意见。

【调解结果】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于2010118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某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徐某某人民币89000元;2、徐某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评析】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必须在20081230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立即补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之一:立即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之一:支付自用工之日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共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无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是在用工之日一年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对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已经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徐先生曾在申请仲裁前向被申请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事宜。用人单位以徐先生2008年度在日本培训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那么,“徐先生2008年度在日本培训”的事实是否是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法理由?答案肯定是否定的。首先,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定免责事由,也就是说,没有例外情形。其次,徐先生人在国外,并不是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全可以通过信函或通过用人单位出差人员传递等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被申请人在20081231日之前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视为20081231日已经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立即与申请人补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20082月至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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