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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胜开律师
吴胜开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辩护词

其他2011-09-20|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受被告*****委托,并受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的代理人,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合法有效。

首先,从主体上来看,**集团是国资管理机构授权的、有权对国有公房进行出售的授权管理单位,具有出售浦电路******室的权利和资格;而***是国有公房的承租人,该公房拆迁后,***被安置在浦电路***室,之后按照上海国有公房出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以其享受的工龄补贴和资金,购买了浦电路*******室,***是购买公房的适格主体,故*******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双方主体合法有效。

其次,从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内容和意思表示上来看,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从合同是否履行法定审批手续上看,公房出售是按照上海当时的政策进行实施的,是经过政府国资部门审批后出售的,并且房屋出售后***也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法取得了所有权证书,故***对该房屋产权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第四、我国法律对合同的无效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集团与***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因此,***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不具有无效的法定情形,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二、原告挑起本起诉讼意在与***侵吞***的遗产,剥夺被告*******遗产的继承权利。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将浦电路*********室恢复至原始租赁状态”。假如能够恢复到原始租赁状态将是一种什么情形呢?***是公房的承租人,***的妻子早就去世,而***去世前的户籍里同住人只有原告和***,那么按照上海市公房租赁条例,在***去世后即可由其同住人共同承租,因此,原告与***就当然可以取得公房承租资格,如果公房再出售,则只有原告和***具有购买资格,假如浦电路*******室被原告和***两人购买了,则被告*****就没有了对浦电路*********室的继承权。

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原告的不良用心,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中,隐藏着原告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其意在侵吞***的遗产,剥夺被告******对浦电路*****室的继承权。

三、原告诉称***伪造其私章,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未经其同意擅自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不是事实。

首先,原告的私章是其自己刻制并在使用着的。这一事实有上海市粮食局发放粮油补贴时,到2010年原告领取补贴时仍然在使用此私章的原始记录,这一事实有***的庭审陈述为证;

其次,在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及《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时,原告亲自到现场签订了相关购买文件,这一事实有被告*****的陈述可以证实;

第三,原告母亲***2008年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原始档案,也可以证明原告及其母亲,在***在世时就知道浦电路*******室产权就已在***名下,因此,原告诉称***隐瞒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第四,原告拆迁过程中应得的安置补偿份额,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已由***6000元的价格,补偿给了原告。***在原告结婚时给付原告7000元现金,其中1000元是礼金,其余6000元为补偿款,原告已经接受补偿,原告对浦电路******室不再享有产权。这一事实有被告***的陈述可以证实。

第五,从原告在上海打工、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等事实,证实原告很早就知道房屋产权已经确认给***的事实,原告始终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异议,故无权主张浦电路******室的所有权。

四、原告提供的证明等证件不能证明私章是***私刻,更不能证明原告不在上海就没有签订公房出售合同及相关文件。

首先,原告自己至今仍在使用私章的事实,充分说明私章是原告自己刻制并在签订公房出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时使用的事实;

其次;原告即使不在上海工作,也不能排除其在签署公房出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时没有到场;

第三,***在签署公房出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时,与原告本人、***等共同到**集团办理的出售手续,签章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成立,证据不充分,希望法庭明察事实,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及其诉讼请求。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胜开

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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