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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湛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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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代理词

其他2011-08-05|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的代理人,现本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不应承担原告李少荣丈夫死亡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李少荣丈夫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有法律责任必有法律关系,无法律关系则无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只与李少荣签订了劳动合同,与其丈夫及其它家属并没有劳动关系。

护路员的工作并非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但是对于安全要求很高,为了护路员的安全保障,被告方为李少荣等护路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众所周知,被告能也只能为护路人员购买保险,不可能为所有护路员家属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项目部与李少荣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不准随意换人替岗。李少荣丈夫是否替李少荣上班暂且不论;退一步说,即使李少荣的丈夫真的是替李少荣上班,李少荣没有经过项目部任何领导批准,在项目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让丈夫替其上班,违反合同约定,与项目部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退一步说,即便李少荣丈夫与被告形成雇佣关系,要求重复赔偿也是没有道理的。侵权责任是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致害与雇主责任竞合时,雇员只能从雇主或者从第三人处得到赔偿,而不能重复赔偿。本案中,李少荣丈夫出了交通事故后,已从肇事车主处得到了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赔偿总计19万多元,而原告却再次起诉被告,要求得到重复赔偿,于理不合,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本代理人从以下两个角度发表了自已的看法,事实上,理由二的前提根本不可能成立。所以,本代理人认为,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负责。

以上观点,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予以考虑。

代理人:司湛琪

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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