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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看怎么样的保密措施才是适合有效?

知识产权2023-01-20|人阅读

从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看怎么样的保密措施才是适合有效?【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黄雪芬

前言:近日,广东高院发布了2022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是长昊所亲办的关于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皮某某侵犯商业罪的行为构成了特别严重,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和处罚金500万。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严重破坏倡导诚实守信原则的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对该类行为也采取严惩和绝不姑息的态度。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有一项重要的环节,就是确定到底权利人是否对信息采取了有效适当的保密措施。这将影响到权利人信息是否能构成商业秘密,那在公司中一般会采用保护商业秘密的常用措施有哪些:

一、安全设置,严格的出入制度和监督人员;

二、加强特别保密区域的管理,如生产车间、检测间、研究室等或专用保密室;

三、保密区域的隔离措施;

四、建立内部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

五、加强信息管理,商业秘密文件管理,废弃物管理;

六、与协作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合同;

七、其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案情】

2001年10月,日本牛尾的子公司香港牛尾公司在广州成立牛尾电机厂,主要生产“水银投影灯芯”产品。2005年6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皮某某利用担任牛尾电机厂制造部、品质部经理等职务便利,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厂“水银投影灯芯”的生产工艺技术信息。2015年,皮某某离职后成立莱拓浦公司,生产、销售与牛尾电机厂“水银投影灯芯”相同的产品。2020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在莱拓浦公司查获灯芯成品、半成品、生产设备等,现场扣押皮某某的手提电脑、硬盘中存有大量与牛尾电机厂“水银投影灯芯”的各项关键生产工艺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经审计,2015年4月至2020年3月间,香港牛尾向日本牛尾支付相关产品的委托费共计1.4亿余元;牛尾电机厂支付给广州牛尾业务费用共计3600余万元,相关产品的技术指导费共计1900余万元;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莱拓浦公司销售同类型产品429737个,按该公司销售毛利计,侵权产品毛利共7400余万元。

关于牛尾电机厂对商业秘密是否采取相关保密措施。牛尾电机厂雇员管理手册明确规定不得泄露厂内文件资料,不得以各种方式侵犯商业秘密,并提及未经同意,掌握商业秘密的雇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生产同类产品。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牛尾电机厂有采取相关的保密措施,且会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在牛尾电机厂上班期间无法接触到灯芯的核心生产技术。

【论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4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商业秘密权利人至少须证明:

(1)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明确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载体、详细内容,证明自己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已釆取保密措施;

(2)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3)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且保密措施是否有效,都对商业秘密的确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本案中,牛尾拥有较为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关于牛尾的保密措施,法院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法院认为:

1.日本牛尾与香港牛尾间的协议约定专有技术资料内容、项目,未经许可不得转让、许可、处置以及提供给第三方,以及防止秘密泄露的对策;四方协议约定技术情报作为非垄断、不能转让的使用权,提供给广州牛尾、旧水坑牛尾,没有日本牛尾书面同意不可他用。可见,防止秘密泄露是四方协议达成的前提共识和必须设置的措施。

2.2005至2009年,旧水坑牛尾先后通过制定移动存储介质适用和管理规范、雇员管理手册、文件分发及回收流程保护所涉商业秘密;日本牛尾于2009年实施机密管理规定,在案证据显示旧水坑牛尾在上诉人皮某某离职前即采用多密级、分权限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并规范组织员工学习雇员管理手册、电子情报管理规定等,包含秘密种类如文件、资料、图纸、软件等识别性明示信息和禁止泄密责任告知内容;证人朴某某、林某某证实朴洪哲因被发现拷贝技术资料后,出具说明并删除资料,亦证实旧水坑牛尾采取了保密措施。

3.上诉人皮某某2005年入职、2012年离职,在2008年补签劳动合同约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其工作期间应知晓旧水坑牛尾相关保密培训内容,而且其作为NSH制造部、品质部经理负有管理职责,所管理部门均为涉及生产技术工艺的重要涉密部门,亦应知悉旧水坑牛尾专门制定的相关保密规定。其辩称对旧水坑牛尾的保管规定不知情,不仅与在案证据相悖,亦明显不符合常理。

综上,被害单位为防止技术信息泄露,采取制定总体技术协议、保密规章制度、员工管理守则、密级与权限划分、组织教育培训等有效保密措施,同时设置了秘密分级、秘密种类等识别示明方式,足以认定被害单位已采取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此外,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其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保密条款仅为保密措施之一,未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不代表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案件堪称史上商业秘密最大罚金案,这无疑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做出的合理判决,再次特别感谢法官的明察秋毫、秉公执法,最终让犯罪者受到刑事惩罚,切实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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